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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08-03 19:54:00

這是1957年由影星亨利方達Henry Fonda自己製作,自己演出的黑白片。這部電影被認為是對美國(西方)陪審團制度做的最具體的描述,這描述不是表面的,而是實質的探討。

這電影的劇本是先在電視上演出之後,再根據電視劇本改編的。可能因此更為完整細緻。片名12個憤怒的人(中文譯名十二怒漢)講的是12個陪審團員,他們為了一宗案子的思考過程。中英文名字都不太確切,因為這些人並非真正為什麼事情憤怒,也沒有理由憤怒。

歷史上對於這電影的評價非常高,因為它很明確的解釋了甚麼是reasonable doubt,解釋了美國(及西方國家)證明犯罪的責任在控方,必須有密不透風的證據才能使犯人被定罪。但這部電影有很濃厚的自由主義立場,也就是任何一件案子,都可以以任何理由擊敗控方的理據,在這樣的思維下,幾乎無可能讓任何一個被告被定罪。

製片及男主角是亨利方達Henry Fonda,他飾演12名陪審團中的一員,也是最具影響力的一個。其他的演員都非常有份量,演員的選擇也完全適合社會中各階層及不同性格人物的代表性。不過全部陪審團員都選擇了男性,這在今日難以想像。此外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情節都是在一間小房間(會議室)內發生。導演Sidney Lumet能夠讓12個男人,聚在一間沒有冷氣的小房間內的大半日的過程拍得這樣成功,可以說功力不淺。雖然這是32歲的他第一次導演一部電影(過去他只導演過電視劇)。包括這一部,以及他後來導過的多部電影都獲得最佳導演提名:Dog Day Afternoon熱天午後(1975),Network(1976),The Verdict (1982),不過都未得獎。

劇情:

在1950年代的紐約,發生一件懷疑18歲兒子殺死父親的案件,審訊之後,法官交代陪審團員必須有百分之百的確信,才能裁決被告有罪,因為這是一級謀殺罪,如果有罪就必須執行死刑。他並說,陪審團必須有一致的決議,少一票都不行。隨即宣布陪審團退庭商議。

這十二人隨即被關在一間會議室中進行思考,當天氣溫非常高,房間沒有冷氣,唯一的電扇也是壞的。而這些陪審團員幾乎一致認為被告有罪,都希望趕快達成協議,結束審訊而回家。他們根據的是兩個目擊證人的證詞,一個是住在罪案現場對面的一個女人,以及住在死者樓下的一個男人,他們都說聽見被告事發前和父親吵架,父親打了他兩巴掌,他威脅說要殺死父親,隨即聽到有重物跌落地面的聲音,那女人還見到被告高舉刀子刺向父親,隨即跑出街外。此外這男孩自己也沒有提出任何對自己有利的證詞,他說案發時自己去看電影,但是他沒有票根,沒有證人,甚至說不出自己看的電影的名字及劇情。而且這少年從十歲開始就犯罪累累,偷車,打劫,被送入少年感化院。

根據這些證詞,所有陪審團員都認定被告有罪,他們建議盡快投票,快快回家。但是舉手投票時,第八號陪審團員是唯一認為被告無罪的。因為不是一致決議,他們必須繼續思考。這使到所有其他陪審團員都不高興,問他有甚麼理由覺得被告無罪,第八號說:我不知道他是否無罪,我只是認為我們必須繼續討論,不能這樣輕率做下決定。(下圖:大家繼續討論:左起第三號陪審團員,依秩序到第十一號。中間第七號頻頻看錶。)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任職建築師的第八號還向其他團員強調,美國的司法制度,所有證明被告有罪的責任都在於控方,被告完全無須證明自己無罪。所以只要控方的證據有一絲瑕疵,案件就可以攻破。

繼續討論的結果是將檢控官提出的證據,一項項擊破。他們擊破的理由不是正面打擊,而是利用相關聯想方式,讓人產生懷疑。比如說,商店有證據證明兇嫌買了那把兇刀,但兇嫌說他去看電影時,丟了那把刀,他的律師推測是被人撿到了做下兇案。所有陪審團員都懷疑那說法,但是第八號陪審團員就說「雖然難以相信,但是不能說全無可能」。他還拿出一把他自己在商店買的一模一樣的兇刀,說同樣的兇刀不是只有一把。

因為他能夠拿出一把相同的兇刀,就使到其中一名陪審團員產生疑慮,改變態度。

這時第八號建議,重新秘密投票,如果還是只有他一個人反對,他就認輸。結果這次多了一個人投票認為被告無罪。第三號陪審團員是最先堅持被告有罪的,他此時指責五號立場不一,隨風飄搖,五號憤怒跟他吵,此時九號承認是他改變主意,證明了三號是錯怪人,製造爭端。九號說他不是懷疑兇手無罪,只是覺得有疑點。

於是大家只有繼續討論下去。

陪審團員中,一號是頭子,他也一開始就認為被告有罪,但不參與討論。其他人中以第三號最有理論基礎,一開始就陳述了控方的理由,認為被告有罪。他的理據是,有兩個目擊證人,被告自己拿不出辯駁的理據。但八號陪審團員就說,兇案現場有火車鐵軌,火車經過的聲音會影響兩名證人的聽覺,包括兒子說「我會殺掉你」,以及重物摔落地面的聲音。

八號又說,如果被告殺了人,不會那麼笨半夜三點鐘又回到現場。自己開速遞公司的三號說,檢控官指出,他回去只是要拿回凶器,以湮滅證據。但是這就使到再有兩個人:五號,及十一號改變立場,變成有四個人認為被告無罪。(其中五號有可能是因為剛剛和三號辯論,而要與三號鬥氣。)

三號陪審團員認為這些人無可理喻,開始跟八號辯論。八號說他是因為自己的兒子反叛,所以轉移仇恨年輕人心態到兇手身上,兩人爭吵起來,三號氣憤中說:我要殺死你。於是八號說:當你說I’ll kill you時,不一定會真的殺死對方是吧?這句話又使到兩個人改變立場,變成六票對六票。

這時外面雷聲大作,開始下雨,房間沒有那麼熱了。八號繼續他的說服力。其中任職股票經紀的四號陪審團員指出,被告沒有理由不記得當晚看電影的名字,八號就問他:你記得昨晚八點做甚麼?當四號說出來時,他又問你前晚做甚麼?四號又答出來,再問:你星期一晚八點做甚麼?直到對方答不出,所以他結論說,並不是每個人都記得每一分鐘做的事。這一次又說服四號改變立場。

七號是個球迷,本來為了看球賽,一直主張快快投票回家,現在看到認為無罪的票數增加,他也改變立場,只求快快結束,這引起其他人不快,特別是十一號,他已改變立場認為被告無罪,覺得其他人不應當這樣做決定。

爭論中,開車行的十號譴責「那些人」,暗示是某些族裔的人,電影也暗示被告是某些族裔(義大利人,西語系,或是中東人),或是生長於貧民區的人,這句話使到其他人圍攻他,五號本人就是在罪惡頻生的slum長大,四號更叫他閉嘴。這時八號說「偏見足以影響判斷力」,這時「無罪論」一派明顯占上風。

這時候再一次投票,是九票對三票,九人認為被告無罪。(其中一次投票,左邊站立者為一號,他的左手邊開始為二號,依次到第十二號。)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最後九號見到四號陪審團員總是搓揉他的鼻樑,問出來他是因為長期戴眼鏡,鼻樑不舒服。這時四號想起來其中那位女目擊證人鼻樑上也有帶過眼鏡的印子,但是她出庭時卻沒有戴眼鏡,八號就說,即使是戴眼鏡的人,睡覺時都不會戴眼鏡,所以她即使是半夜起身見到兇手行兇,及逃走,也不會戴眼鏡,那麼她所見就不可能是真確的。

這次使到多了三人支持無罪論,唯一剩下的就是三號。

在其他人的壓力下,三號幾乎崩潰,他將案件聯想到自己反叛的兒子,撕破錢包裡兒子的相片,開始哭泣,並且說出「無罪」的決定。這使到十二人意見都一致了。八號幫三號穿上外套,一號通知守在門外的法庭職員,大家離開這房間。

 

製作與卡司:

任何人看過這電影都會得出結論,這電影是要重申美國司法制度中最重要的兩個原則:一是證明被告有罪的責任在控方,被告沒有義務提出自己無罪的證據;其次:陪審團必須在完全沒有疑慮的條件下,才能裁決被告有罪reasonable doubt,不能有一絲懷疑。而在這片中負起這一說服工作的(英雄)是八號陪審團員。

我在前面說過,這電影有很重的偏向自由主義的立場。好像陪審團員的選擇及形象,那個八號的職業是建築師,這是美國最受尊重的一個行業,這不是巧合,這是要讓一個自由主義者有完美的形象。而且八號由頭到尾都非常溫和,有理,不具侵略性,用他的soft sale方式推銷他的看法,逐一使到另外十一個人改變立場。

而那個一開頭就堅持被告有罪的三號,就被描繪是「好鬥型」,雖然他一開始最有條理,但是就要讓他多次向人挑釁,錯怪人,最後甚至要讓他崩潰,哭泣,這絕對是有意讓「有罪論」占下風。(下左為八號,有耐心的君子風度,右圖則是三號,情緒激動,脾氣暴躁。對比強烈。)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還有罪案的選擇也是經過精心挑選。選擇一個18歲的年輕人,畫面上是一個值得同情的大男孩。為什麼不選擇一個強姦殺人犯?如果是強姦殺人犯,這個八號也會用同樣的方式說服其他陪審團員嗎?以八號的思維,將沒有一個罪犯足以被判有罪。

而且雖然電影拍攝於1957年,種族問題已經是好萊塢的主要訴求。電影有意的選擇一個非傳統美國白人少年作為兇嫌,(一個分析說被告看來像是義大利人,中東人,或是土耳其人),以證明白人陪審團員可能有的種族偏見,用來作為抵銷罪刑的因素。

所以說,這電影是要為犯罪者說話的電影,是反對死刑的電影,是一部洗腦式的電影。無可否認亨利方達的立場也有一定影響,他一直都是一個忠貞民主黨人,而且立場非常的自由主義。

不過以娛樂性而言,這是一部成功的電影。12個大男人,聚集在一間小房間哩,每一個人汗流浹背,不斷擦汗,實在沒有吸引觀眾的條件,但是就因為劇本好,演員好,成為一部成功作品。每一次選拔最佳法庭影片時,都必定在前三名之內。而且也是英國及美國學校中最經常播放給學生看的電影之一。(可見其洗腦作用發揮得多大。)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之一的Sonia Sotomayor就說,她在大學時看了這電影之後才決定修讀法律。

不過最初推出時,電影並不賣座,也許因為前面說過的原因:一堆男人在小房間中的畫面不夠吸引人。(唯一另外一間房是廁所,大家輪流上廁所時,發生的交流。)是後來在電視中開始播出,才逐漸受到歡迎。現在每次看都覺得每一個細節都值得或是更適合在電視上觀看,因為細節值得聚精會神地欣賞。2002年觀眾網上票選歷史上一百部名片時,排名第23名。

這電影只花了三個星期時間拍完,而且預算更只有三十多萬元,可以說是極小製作。而亨利方達在拍完此片後決定不再做製片,因為花他時間及精力太多,他還是專心演戲比較好。(他自己和編劇Reginald Rose都沒有拿片酬,算利潤回扣,在當時等於沒有片酬。)

前面說過這個陪審團12人都是白人男子,在今天來說非常的政治不正確,所以在1997年重拍作為電視劇時,就安排了其中四人是黑人陪審團員,案中的法官也改成為女人。

這電影被提名三項奧斯卡金像獎:最佳影片,最佳導演,最佳改編劇本,三項都輸給 The Bridge on the River Kwai 桂河大橋

主要演員表:

馬丁鮑森Martin Balsam :一號陪審團員,也是陪審團領頭,職業中學美式足球教練;

John Fiedler:二號陪審團員,銀行職員,內向,沒有主見,容易被人左右;

李傑考布Lee J. Cobb:三號,速遞公司老闆,堅持被告有罪直到最後才改變主意;

EG馬歇爾E. G. Marshall:四號,股票分析師,善於理論分析;

Jack Klugman:五號,生長於貧民區,對於歧視及批評很敏感;

Edward Binns:六號,油漆匠,只要有道理就可以說服他;

Jack Warden:七號,紐約洋基隊球迷,推銷員;

亨利方達Henry Fonda:八號,建築師,用一人之力說服所有其他人改變主意,可以算是軟實力的煽動家;

約瑟夫史文尼Joseph Sweeney:九號,退休老人,最先被八號說服的一個,崇拜八號;

Ed Begley:十號,車行老闆,被形容為暴躁,自大,不講理;

George Voskovec:十一號,歐洲移民,錶匠,具有愛美國情操;

Robert Webber:十二號,廣告公司高層,腦子裡想的都是廣告,對本案發展不關心,也無所謂;

其他角色:

Rudy Bond:法官

Billy Nelson:法庭職員

John Savoca:被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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