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前說過,DNA驗證的進步,幫助警方破了很多舊案。對於那些受害人來說,對於社會的正義而言,實在是極大好消息。
這裡要講的是美國第一宗以DNA取樣,導致兇嫌被入罪的事例,他是佛羅里達州的一個連續強姦犯湯米李‧安德魯斯Tommie Lee Andrews。
安德魯有紀錄的第一樁強姦案是1986年五月九日發生的。他在夜間闖入奧蘭多Orlando一個女人的公寓,用刀脅迫下將女事主南西Nancy Hodge強姦三次,並將她刺傷。事後他奪取了南西的錢包離去,不過南西有機會短暫的見到他的臉部,使她後來可以成為證人。
之後幾個月,他又做了好幾單,每一次都發生在午夜過後,而且他都戴面罩,確定沒有人見到他的臉,而且每一次都取走一樣受害者的物品。
1987年二月22日,一個27歲婦女被這蒙面男子毆打,用刀割傷及強姦。當時婦人的兩個幼兒在隔壁房間睡覺,因此她強忍住不敢哭喊。這一次他不小心在窗戶的窗檯上留下兩個指紋,是警方首次有追尋線索。
同年三月一號,一個女人召警說,有男人在她家窗外窺視,巡警趕到時剛好見到一輛福特汽車駛離,警察追了兩英里,福特駕駛人汽車失控撞到一棵樹,警察逮捕了當時24歲的安德魯。他的指紋與前面窗檯上的的指紋吻合,加上前一個受害人的指認,使警方確認他就是一直以來威嚇社區的強姦犯,而且警方也第一次知道了兇嫌的名字。
這大半年期間,他一共強姦了23個女人,警方比對他的血液樣本後,與好幾個受害者體內的精液都相配合(屬同一類型),加上其中一個受害者見過他的臉,也願意出來指證。但警方仍然沒有把握將他入罪,因為一來被告一直都沒有認罪,其次這些證據都可以被指存在疑點,造成陪審團的Reasonable Doubt( 合理的懷疑) 。因此在1987年十月的審訊中,當地警方決定使用當時剛剛成形的DNA測試,並確實配對。
因為這是美國警方首次提出DNA結果做為呈堂證據,被告律師在法庭做了長久的爭辯,企圖阻止法庭接納這證據。後來雖然法官應允了,卻因為當時的DNA證據只能是「幾近」完全的,不像後來可以達到幾十億分之一的準確,就因為這個技術失誤,結果陪審團做不成決議,形成hung jury。
同年十一月,檢控官再以第二單強姦案起訴他,這一次的證據包括那兩個留在不同現場的指紋,目擊者的指証,及血液及精液樣本屬同一類。結果24歲的安德魯被判有罪,法官判刑22年。
幾個月後(1988年二月),檢控官爭取到第一單強姦案重審,這一次再度使用了DNA的化驗結果做為證據。但就請了專家解釋其準確性,指其準確性達到一百億分之一,並列舉使用DNA證明家人關係的技術已經使用十年無誤。這些資料使陪審團相信兇嫌的DNA就是現場樣本的同一人所屬,終於使他再定罪。刑期加到115年,表示他將無法出獄再傷害其他人。
不過被告的律師就聲稱,DNA測試不可信,也沒有適當的監督系統,證明無誤,因此他會以此做為理據提出上訴。
經過上訴,他的刑期減到62年,加上當時一條法律,只要犯人行為不出差錯,其刑期可以自動減少三分之一,因此他實際需要服刑僅40年。因此在2012年時他已經達到申請假釋的資格。即使一次申請不准,一般認為52歲的安德魯很快就有機會獲釋及融入到社區。目前佛羅里達州的檢控當局正設法強迫他接受治療,否則他一旦出獄,極有可能再犯。
其實安德魯一共強姦了二十多個婦女,而檢控官Berry手頭的資料足以檢控他十多次。但在他得到115年的刑期後,他認為夠了,就未再以其他案件起訴他,因為每一件案件都要耗費無數的警力及時間。那裡想到當時及後來的司法制度一再為犯人減刑,又禁止強迫性罪犯接受治療,使到像安德魯一類的罪犯很快就可以出獄,而他再做案的機會也非常高。
後註:
美國自由派團體,民主黨人,民權組織不僅反對死刑,更反對將犯人關在牢裡。最近美國大選時,黑人民權團體就以此做文章,指責目前太多犯人被關,而其中又以黑人及低收入者為多,要全面改革司法。這是為什麼罪案報導中,受害人的痛苦,受害人的權益,很少被報導的原因